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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加班或者值班能拿到多少钱?
2009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企业工作。双方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10年底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未再与其续签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0年中自己在休息日、节假日值班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公司并没有要求在休息日、节假日从事生产工作,有时安排值班是因为安全、消防工作的需要,况且每次安排值班时夜里都是可以睡觉的,此外公司还支付其津贴,因此不属于加班。据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想问公司应支付2010年期间休息日、节假日值班的加班工资报酬吗?
管理员回复 - 2011/3/21 10:18:21
  时效性: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0日到期,其于2011年2月1日提起加班费支付的仲裁申请,因此其申诉行为符合我国上述时效规定。

  加班认定:值班难获加班报酬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存在加班行为以及公司是否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因消防等需要,依据相关制度或者临时安排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按加班支付值班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意义上的加班,由以下要素构成:

  1、由用人单位安排或者同意。
    2、从事本职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其他工作。
    3、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本案中,你在值班期间,并未从事本职工作,而是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为防止消防事故发生进行消防安全值班,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因此,你虽由公司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在公司值班,但该行为不属于其本职工作也不是公司业务组成部门的其他工作。所以你的该行为不符合上述加班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加班。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若出现以下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上述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值班待遇。

  因此,你要求公司就值班行为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

  附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Q1: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从事本职工作,且该行为被相关司法机关认定为加班的,公司在支付加班工资时,如何确定计算基数?

  如1: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公司每月按照上述约定的数额发放工资。按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因此,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公司应当以合同约定的2000元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发放加工工资。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双方之间对于工资也未存在其他明确的约定。

  对于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集体合同也没有相应规定的,则司法实践一般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来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地区还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如,北京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江苏规定: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双方没有约定,集体合同也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Q2:劳动合同终止时,与公司就加班工资支付达成了相关协议,事后,职工经核实发现自己实际的加班天数多于当初签订协议估算的加班天数,此时是否可以反悔?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因此,除非职工可以举证证明其与公司签订的该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一般而言,双方达成的该协议具有约束力,职工不能反悔。
2011/3/21 10:17:53 0 192.168.0.181
劳动者因工伤可获哪些赔偿?
2010年1月,我与本市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其生产车间从事磨具加工工作。3月底,企业为完成生产计划经常加班加点,致使我身体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不能集中精力去加工生产。在一次加班过程中,我的左手不慎受伤,后经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本人月工资为2000元,请问律师,如果我现在向公司提出辞职,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管理员回复 - 2010/9/19 9:39:45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结合本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刘先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1、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即2000元×12个月=24000元、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2、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南充市2009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9013元/年。
2010/9/19 9:30:32 0 192.168.0.101
请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管理员回复 - 2010/9/10 10:18:00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各地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
2010/9/10 10:17:41 0 192.168.0.101
分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分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管理员回复 - 2010/7/30 9:44:52
我国法律未对分居协议做明确规定,但分居协议目前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中出现得越来越多。依据合同效力认定原则,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则上一经签字即生效。
2010/7/30 9:44:33 0 192.168.0.101
商品房住宅保修期从何时起算
请问商品房住宅保修期从何时起算?
管理员回复 - 2010/7/21 11:23:28
  保修期的计算分别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建设部发布的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

  (2)、屋面防水3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7)、管道堵塞2个月;

  (8)、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9)、卫生洁具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1)、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二、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发布执行)以及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发布执行),国家对房屋建筑的保修期有了新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部发布的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2010/7/21 11:23:04 0 192.168.0.101
轻寒
丈夫抛弃病重儿子三年不管不问,我想尽快离婚!
您好,我丈夫在儿子重病期间抛弃我们母子长期在外鬼混,孩子的一切费用都是我在承担,更可恶的是他还在我同学处骗走五万元以供自己吃喝嫖赌。我现在只想尽早离婚,不想他以后再来骚扰我们母子,多次托他父母及其现在同居的女人转达离婚意愿,可他不理不睬。我现在真的是欲哭无泪,想求你们帮帮我,因为他是四川阆中人,而我是湖南的,我也咨询过,若要起诉离婚必须去对方户口所在地对吗?拜托了,麻烦看到后和我这个苦命的女人联系QQ195160624麻烦注明身份谢谢!!!
管理员回复 - 2010/7/21 11:27:32
您好,请你与我所联系,我们将尽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电话:0817-6252125,传真:0817-6251322;地址:四川省阆中市张飞南路6号二楼
2010/7/19 11:31:22 0 113.64.131.70
离婚诉讼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因丈夫长期与第三者同居而决定起诉离婚,除要求多分财产外,我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管理员回复 - 2010/6/30 10:30:24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向具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010/6/30 10:30:09 0 192.168.0.101
离婚时公积金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张某与李某前不久闹离婚,张某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有3万元,李某认为应当每人分1.5万元,但张某不同意,认为公积金是个人财产。请问,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能应当如何分割?
管理员回复 - 2010/6/30 10:27: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据此,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以夫妻离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可以这样操作:1.能用其他财产折抵,住房公积金能不动尽可能不动。即保持住房公积金在原有账户、原有个人的名下不动。由原有人(公积金的持有人)按判决用其他财产支付他所应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2.如无财产折抵,必须对一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开一个账户。将张某个人账户上住房公积金转出一半,转入新开的李某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这样既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又解决了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2010/6/30 10:26:53 0 192.168.0.101
夫妻离婚,子女具不具有财产分割权?
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我们有一个儿子,他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但尚未成家,仍和我们生活在一起,收入也全部交给家里。请问如果我和丈夫离婚,儿子能不能要求分割我们的财产?
管理员回复 - 2010/6/1 9:43:11
夫妻离婚时,两人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离婚时只能由夫妻二人分割,孩子没有权利参与。针对本案情况,需要把孩子的财产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剩下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其和丈夫进行分割。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同意,也可以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子女。例如夫妻离婚时,口头约定把一些财物比如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这是被法律允许的,属于父母双方对子女的赠与。这只是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一种处分,而不是子女直接参与其中的分配。
2010/6/1 9:42:46 0 118.120.75.92
劳动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吗?
劳动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吗?
管理员回复 - 2010/5/30 18:34:50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10/5/30 18:34:31 0 118.118.251.28
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对申请人有何要求?
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对申请人有何要求?
管理员回复 - 2010/5/30 18:34:10
  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2010/5/30 18:33:49 0 118.118.251.28
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结婚以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管理员回复 - 2010/5/30 18:33:07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如果父母在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时既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也没有口头明确赠与给个人,且那时子女夫妇和睦,通常作为父母赠与财物的真实目的是让儿女生活得更幸福,更和谐,不会想到离婚时分割财产。至于房屋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不影响共有财产的性质,所以婚后父母赠与财物未明确给一方的情况下认定为共同财产更符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
2010/5/30 18:32:47 0 118.118.251.28
离婚时隐匿共同财产怎么办?
     我和前夫于半年前诉讼离婚了,当时财产也进行了分割,法院都已经判决了。我这段时间才发现他在离婚时隐瞒了我们的财产,我还能要回他隐瞒的一部分财产吗?
管理员回复 - 2010/5/30 18:32:15
    这个涉及到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首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依据上述规定,现在你们已经离婚了,在婚后发现男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那你可以搜集有关材料去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被对方隐匿的财产,这完全可以得到支持的。
2010/5/30 18:31:47 0 118.118.251.28
如何收集婚外情等证据?
发生婚外情,应当收集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呢?
管理员回复 - 2010/5/30 18:31:06
    如何对有婚外情、第三者的夫妻一方进行惩罚,以法律的手段维护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我们向大家谈谈如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一般来说,应当着重搜集以下证据(不仅限于下述证据):

    "保证书”、"悔过书”等书面证据,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双方来往的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最好能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证据;警方对一方发生的嫖娼事件所做的笔录或者报警后警方所做的一方同居的书面纪录。而对于间接证据法院则认定采纳的较少。
2010/5/30 18:30:42 0 118.118.251.28
企业招聘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属工伤吗?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招用新员工时往往会要求应聘者进行一些实际操作,如操作机器、操作机动车等,以确定该应聘者是否具有实际操作经验,在招聘考核时如该被考核者不幸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管理员回复 - 2010/5/30 18:29:47
    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工伤。

    在招聘考核时因为应聘者尚未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此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企业招聘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如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求职者蓄意制造事故及自杀自残,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010/5/30 18:29:10 0 118.118.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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